哈市政府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8年07月23日15:26来源:中华工商网 作者:刘洁 蒋承志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对该市国企混改提出总体要求,即通过深化国企混改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行业领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国资保值增值;放大国资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这个政策明确提出,要利用2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企完成混改。同时规定,今后新设立的国企原则上必须为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政策提出,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混改,推进与国内外大企业合资。其中明确,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提出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制重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等方式出资,并实行同股同价同权。

同时,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以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政策还提出要推进与国内外大企业合资合作。紧盯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强化深哈对口合作、与央企合资合作,深入谋划、追踪推进重点招商项目。

在支持国企和非国企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领域,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在国企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相对应,政策也提出鼓励国资入股非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原则上以参股为主,鼓励具有资本运作经验的国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企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企通过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业务相同或关联度高的非国企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同时,哈市将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还在政策中提出,要探索完善优先股,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其中,国资参股非国企或国企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供水、供热、供气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和新闻出版等特定领域,要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

政策明确提出,要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意见》提出,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该政策提出,要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要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董事会决策等的作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探索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

同时,该政策还提出了分类分层推进混改,提升国资证券化水平的目标。

(责任编辑  李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