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旧36条”到 “民企改革发展28条”

创造更好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民企发展

2020年04月15日08:10来源:《中国工商》2020年第3期 作者:刘奇洪

  从“旧36条”到“新36条”,再从“新旧36条”到“民企改革发展28条”,反映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视,反映了国家对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越来越开放,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政策越来越具体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为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投资36条”),由于国务院两个《若干意见》均为36条,因此,社会各界又分别称之为“旧36条”和“新36条”。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由于核心内容共为28条,因此,又称为“民企改革发展28条”。从“旧36条”到“新36条”,再从“新旧36条”到“民企改革发展28条”,反映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视,反映了国家对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越来越开放,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政策越来越具体到位。

 

从“旧36条”到“新36条”

  “旧36条”就是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当时针对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普遍出现的不理解和误解情况,国务院及时发布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就是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为起点,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积极作用,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36条意见,涵盖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共七个方面,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重点区域开发,加大财税、金融等对中小企业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中介服务、创业服务、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旧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尤其互联网企业发展。

  “新36条”是指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当时针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低迷、中国民间资本投资不足等问题,国务院审时度势出台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新36条”。“新36条”主要包括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12个方面,可以说是一部民间资本投资指南。“新36条”发布后,不仅民间资本投资迎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而且各行各业都有民间资本的“身影”。

  从“旧36条”到“新36条”也就是从“非公有制经济36条”到“民间投资36条”,反映的是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逐步开放,反映的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由抽象到具体,反映的是民营企业国民经济参与度越来越大。由此,到了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2018年,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才达到“56789”地位(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从“新旧36条”到“民企改革发展28条”

  从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到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民企改革发展28条”),时间跨越近10年,民营企业经历了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带来的高速发展,也经历了中美经贸摩擦和社会矛盾变化所带来的结构转型“阵痛”,民营企业独善其身求发展愈发困难,民营企业要做到健康稳定发展,既要求有外部的宽松公平环境,也要求自身的强身健体。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在这背景下,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民企改革发展28条”)。较之以前只有国务院发布的“新旧36条”,党政最高层联合发文“民企改革发展28条”,一方面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对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一周年的回应。

  “民企改革发展28条”包括了总体要求、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组织保障八个方面,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旧36条”)七个方面相比,内容更加丰富。在外部环境方面,不仅仅要求市场放宽,而且要求市场公平;不仅仅要求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而且要求政府对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精准有效;不仅仅要求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求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对民营企业自身要求方面,不仅仅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而是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在政企关系方面,不仅仅强调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而是强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总之,“民企改革发展28条”比“新旧36条”更加符合民营企业需要,更加贴近时代发展,体现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原则。

 

“民企改革发展28条”主要看点

  “民企改革发展28条”包括八个方面,内在逻辑是从总体要求出发,由改善外部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到内部改革创新和规范健康发展,再到政企关系和党政组织保障,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第一,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包括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指导思想强调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突出“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三是“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是“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第二, 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二是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三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包括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四是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 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二是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三是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四是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五是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主要内容:一是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二是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第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主要内容:一是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精细化管理。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三是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四是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第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一是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三是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四是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加强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加强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第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主要内容:一是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二是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三是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四是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组织保障

  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二是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培训。三是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作者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专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