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射出个人破产立法第一箭

深圳经济特区就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06月04日08:52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胡嘉莉3日深圳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在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等,在申请破产条件、避免恶意逃债、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等方面均作出条款设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规定债务人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规定了不能免除的债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属于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破产制度的必由之路。健全的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同时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信用价值认识,降低社会风险成本,从而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 鲍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