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事关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平等”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一大核心理念。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这在法律上明确了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基本原则,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
一、民营经济平等发展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内涵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我国宪法在序言、总纲、基本权利等部分有多个条款与之相关,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是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以说,民营经济具有重要的宪法地位,是宪法经济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还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完整写入法律文本,特别是鲜明体现平等发展的原则和制度要求,充实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
平等地位是平等发展的前提。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经济组织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这奠定了平等发展的法理基础。平等保护是平等发展的基础。平等保护侧重合法权益不受非法限制,国家对各类经济组织负有同等保护义务。“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就是平等保护的典型表现。该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以平等保护为基础,平等发展强调发展资源上的一视同仁,国家要积极建立制度、设计政策、提供条件,通过有效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措施,特别是以合理差别对待进行纠偏,实现发展效果的实质平等,并且使之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可期待性。可以说,平等发展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根据和目标,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均是平等发展的主体,而国家要发挥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者的功能定位。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平等发展提供关键制度支持
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成果,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集成了有关平等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发展的关键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该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市场准入法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市场规则的开放透明。负面清单应当全国统一并且具有唯一性,地方和部门不得任意制发清单,也不得在清单外任意设置准入条件,特别是不得设置制度性隐性壁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机关涉企政策的制定,防止以政策手段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基础上,该法强化这一制度的刚性约束,明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法律责任,为建立覆盖全面、执行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提供了规范依据。
对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实施监管,促进共同发展。国家机关要依法监管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所依之“法”应当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立法、司法解释及重大决策作出前要征求民营经济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实施前要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且只有在更有利于相对人时才能溯及既往。在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处罚同等原则是平等发展在执法领域的体现,是对执法裁量权的刚性约束。行政监管要严格依照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基于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无关标准而采取畸轻畸重的执法措施,确保法律适用公平。平等发展允许并支持合理的差别对待。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贵慢等现实问题,该法明确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安全便利的贷款担保方式和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
民营经济组织要实现规范治理。既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当权益,也使之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理的要求。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民营经济组织要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明确发展定位,履行社会责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要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这是促进其平等发展的基本前提。民营经济组织还要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有条件的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其走向更高发展境界的必然路径。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面实施为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立足我国国情,坚持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从理念、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落实平等发展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有大量鼓励、支持等促进性条款,还有许多刚性规则,要充分发挥其约束功能,将各项规定特别是平等发展制度落到实处。要以平等为标准,系统审查和清理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要自觉以该法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平等发展的规则举措,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适时开展制度效能评估,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编辑 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