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向荣:制度赋能的时代答卷——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协同治理新路径

2025年05月15日11:33来源:全国工商联微信公众号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作为一部回应企业呼声、凝聚社会共识、回应时代命题的里程碑式立法,该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践行,也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这部法律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难题,以鲜明的问题导向推进制度创新。无论是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是强化对产权、人身权、经营自主权的保护,以及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其系统性与现实针对性,均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了制度动力。
  特别是第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设定,集中体现了协同治理理念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化表达。它不仅明确了工商联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定位,也为民营企业在权益维护、争议解决、政策传导等方面构建了更具支撑力的服务平台。
  一、工商业联合会的“制度回归”与“功能进阶” —— 解读第七条
  条文原文: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这一规定是工商联“法定职责”首次入法,标志着其从政策角色迈向法律角色,是对其长期服务民营企业实践经验的法理确认。第七条体现出三重制度意涵:一是地位确认。长期以来,工商联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但在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定位。此次入法,正式确立其参与国家治理的法定身份,为其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功能升级。从思想引领走向系统服务,工商联需在政策宣导、合规培训、营商环境反馈等方面全面提升能力,承担起更加专业、务实的服务职能。三是价值引领。通过其平台强化企业家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动依法合规经营,是塑造新时代企业家精神的关键路径。
  二、治理“拖欠账款”的法治方案 —— 解读第六十九条
  条文原文: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这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最具操作性与现实回应度的条款之一,可谓正面回应了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拖欠账款”问题。该条款从制度设计上可分解为三大治理维度。政府自律:从预算源头预防拖欠。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堵住了“先采购、后找钱”的制度漏洞,为减少政府拖欠民企账款提供了源头治理的法治方案。争议解决:强化“协商+调解”机制。相较以往偏重诉讼路径的处理方式,民营经济促进法创新性地强调用“协商+调解”化解争议,突出灵活性、成本低、效率高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符合商事主体实际诉求。
  社会协同:赋权工商联与律师协会参与治理。将工商联和律师协会明确纳入争议化解机制,既是对其在长期实践中展现出的组织能力和专业公信力的高度认可,也标志着我国经济治理体系向多元共治格局迈出坚实一步。通过立法赋权,这一制度设计不仅提升了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进一步释放专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制度功能与治理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协会深度参与,正是激活商事治理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关键力量。作为一名律师,我深切体会到:在复杂多元的民商事关系中,律师不仅是单一案件的代理人,也应成为企业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争议化解的“制度护栏”和“前置支点”。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框架下,律所和律师将不再只是“纠纷后的修复者”,而是“制度内的治理者”,在调解、合规建议、争议早期干预等环节中发挥更加积极、更加前置的专业价值。这是律师行业职业角色的转型升级,也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赋予法律人的使命担当。
  今天,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坚实保障下,中国民营经济这艘承载着梦想与希望的大船,正以更加坚定的航向,驶向更加广阔的未来。法治为帆、信心为桨,风雨无阻、奋楫笃行。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
 
(编辑 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