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离不开清收中介法治化

2019年07月23日15:24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何翠云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一话题引起媒体与社会广泛关注与聚焦。在这样一个倡导信贷消费的时代,很多自然人都可能是债务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出,引发众多关注也是自然。

  个人破产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与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实行债务清偿的过程。从全球破产法的起源看,先有个人破产法,然后才有了企业破产法。而我国目前是有企业破产法,但还未推出个人破产制度。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前许多个人无法依法申请破产,比如合伙企业参与者、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他们个人无法以有限的财产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还有一些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者等等。有分析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更多强调对债务人所欠债务的豁免,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
  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不仅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个人破产制度重新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是一种平衡性政策。
  事实上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几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比如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监督期间债务人要不断地还债,与此同时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可以这么说,个人破产其实际执行即为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
  一旦个人破产制度推出,在个人债务清偿、个人破产与个人债务豁免或个人监督期这一系列的事务中,第三方清收中介无疑将发挥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类信用卡的大量发行,各种不良金融贷款产生以及坏账率增加催生出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的运营与发展。据了解,近几年出现了几百家专门做第三方清收中介业务的公司。
  对于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各种野蛮催债与清收,也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此,一些地方金融组织也曾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性规范管理文件。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就曾出台《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一个必然趋势,可以说只是时间问题。个人破产制度,除了涉及法律制度的细化与安排之外,更重要的是执行。对于债务人或者失信人,其是否宣布破产或者宣布破产后如何执行,这其中将更多地与之相关的是第三方清收中介业务。因此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其中对有关中介清收机构的法律地位、准入标准、自律和监管等方面必将做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发展。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将倒逼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法治化发展。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有观点呼吁,为防止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行为发生,应加大对欺诈性个人破产的惩罚力度,同时给非恶意欠款的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
  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台,其重在执行,无论是防止欺诈性个人破产,还是给非恶意欠款的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都需要加强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法治化建设的力度,加强第三方清收中介结构的监管与自律,只有在公开透明公正的法治化的清收过程中,才能真正确保奖惩分明,也才能真正地促进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正面效应,并不断化解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责任编辑 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