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产权激励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2019年07月30日14:35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何翠云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审议通过,草案提到,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与此同时,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此举可谓直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要害。

  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难,科技创新效率低,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有研究表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亟待提升,否则我国科技创新投入将造成极大的浪费。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深究其根源还在于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管理相对粗放、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相对滞后。尽管近年来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转化收益奖励给发明人及其团队的比例提高至50%以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一,产权激励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属国有无形资产,产权分割与确定需多个部门审批,耗时长程序繁琐,实现产权激励难;其二,在价值评估方面,高校院所如转让科技成果,可能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或低价出售的嫌疑,因此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三,科技成果转化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相比较而言,科技人员或团队更愿意申请新的科研项目,这更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
  加强产权激励,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效率,目前在很多国家已成为共识,有效的产权激励已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案》,规定“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目前美国、德国、加拿大、挪威、瑞典等国家的一些大学实行“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可以说,产权激励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制度措施。
  对于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加强产权激励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川省也曾进行试点。四川省依托西南交通大学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把职务发明人收益与成果转化效果捆绑在一起。据了解,其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是“两个改变”:一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职务发明人拥有了产权后,可交易、可继承,这极大促进了发明人深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是将科技成果“先转化、后奖励”,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大大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只需高等院校一枚印章即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分割确权手续,许可或转让后即可按比例获得收益,作价入股后职务发明人就拥有了公司的股权。
  西南交大的产权激励试点政策,调动了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也有力地促进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据了解,西南交大2016年推行改革试点一年多,已有超过168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16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带动社会投资11亿元。随后四川省在全省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首批试点单位共包括20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截至2017年底,20家试点单位已制定试点推进方案。其中四川大学已有30余项技术成果申请确权,作价入股创办企业20余家,投资金额近16亿元。
  实践证明,加强产权激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效率的关键。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加强科技创新,不断促进经济与产业的转型升级,无疑是重中之重。可见,北京市产权激励的改革试点正当其时。作为一种改革试点,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责任编辑 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