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火候”很重要

2020年11月19日11:38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双11”前一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有关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反垄断从传统行业延伸到网络经济。
  平台经济反垄断,涉及到电商、外卖、金融以及出行住宿等多行业,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店大欺客,不仅可能发生在实体经济,也可能发生在网络平台。毫无疑问,任何垄断行为都是对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如平台对商家“二选一”、搭售、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都多受诟病。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平台逐步巨头化,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生产与生活越来越网络化,巨头化的网络平台无论是对社会经济生活还是消费等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引导与监管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数字经济发展逐步规范化的必经阶段,也是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必然。
  征求意见稿利于平台规范经营,对各级反垄断部门执法也具有指导、规范意义,更有利于维护平台垄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或消费者正当权益,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
  征求意见稿对诸多平台垄断行为进行了细化与解释,如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也是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之举。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召集了京东、美团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会,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随着互联网用户增长放缓、流量进入存量时代,平台对商家品牌、用户流量的竞争日趋白热化,避免无序竞争,平台经济规范化发展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征求意见稿也是应时而生。
  征求意见稿作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双11”前一日发布,当日相关股票下跌。或许短期利空,但从长远来看,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是大趋势,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利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目前只是一部指南,但从长远来看还将有赖于相关法规法律,加强法律规范也将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必然。
  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加强规范与监管是必经阶段。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也被写入其中。可以分析,未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将迎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网络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困惑,如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平台信息不对称等,亟待加强平台经济治理、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网络平台巨头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或还将关涉平台数据信息,这些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厘清的地方。
  加强平台经济治理,目前已引起多方面的关注。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平台经济,是一种创新型经济,对于创新,既需适度包容,又需加强引导与监管。对于平台经济治理,需在研究平台经济特点上下功夫,不仅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更需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让监管步伐能及时跟上平台经济发展,既抑制垄断与“霸王条款”,又不压抑创新与活力。
  总而言之,平台经济治理需监管适度。征求意见稿剑指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本质上也是加强平台经济引导、监管与治理,是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社会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本报评论员何翠云)
 
(责任编辑 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