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在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依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这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
全国工商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政协第七次提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把提案作为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载体和途经,紧紧围绕凝聚正能量、聚焦“十四五”的会议主线,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扎实开展2021年团体提案工作。
2021年,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紧扣时代脉搏,主要关注“构建新发展格局”“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纾困惠企”“行业高质量发展”“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等主题,共收到提案初稿255件,最终确定48件提案报送全国政协,其中5件作为向全国政协推荐的重点提案。
本期调查报告栏目,选登全国工商联推荐的重点提案内容,并附上团体提案附录。
关于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提案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基础。当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系统中大而不强,存在话语权小的“弱点”;在一些领域的关键技术、零部件、软件、检验检测设备等受制于人,一旦被“卡脖子”,很容易形成“断点”;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存在许多影响畅通的“堵点”。必须尽快解决这些“弱点”“易断点”“堵点”,以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
为此建议:
一要以科技创新抓住产业链供应链命门,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科技创新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关键支撑。在别人的墙基上砌房子,再大再漂亮也可能经不起风雨,甚至会不堪一击。因此,尽早解决“卡脖子”问题,把产业链供应链的“命门”掌握在自己手里,确保不“掉链子”,将是未来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一是建立民营企业有效参与“揭榜挂帅”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好攻关任务‘揭榜挂帅’等机制”。建议针对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过程中还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组织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立相应机制,特别是制定并落实好评价考核制度。二是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途径。要由政府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国有企业带头,起到引领带动作用;民营企业参加,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要以优化环境壮大产业链供应链主体,着力解决“脚下软”问题。企业是生产的细胞,也是产业链供应链的实施主体,没有企业强,产业链供应链强就是一句空话。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但是现阶段,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成本高负担重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土壤不坚实,企业脚下发软,自然站不稳、立不住,长不大、做不久,产业链供应链风险也随之升高。一是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破除针对民营企业的隐性条款和不成文规定,推动惠企政策逐条逐项落地见效。二是加大减税降费精准支持力度,特别是高度重视制造业产业链的安全稳定,以减税降费给予制造业产业链精准支持。三是做优软环境,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意识,复制推广一些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以软环境铸就硬实力。
三要以高质量走出去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着力解决“被脱钩”问题。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更好“走出去”,才能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同时使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更有机地嵌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降低“被脱钩”风险,进而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当前,“走出去”民营企业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普遍面临停工停产、资金链断裂等困境。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当前和今后的困难加以研究,筛选出重点支持的企业,本着“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原则,协调各相关部门给予企业支持。
(报送单位:全国政协委员景柱)
关于持续优化税收政策执行
提升我国科技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国家战备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持政策,其中税收政策由于具有影响范围广、力度大、能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等特点,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积极落实党中央要求,不断完善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大力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做了很多工作。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压力,我国针对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许多亟待优化的问题。
一是现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点设置不尽合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此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中,一些上市科技企业的激励对象为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得不卖出部分股票以获取纳税资金,这不仅影响了对科技人才的长期激励作用;同时,由于激励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的高管,而当这些高管卖出股票的信息被披露后,往往会被误读为该高管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与股权激励的初衷不一致。
二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一致,影响企业软件研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软件等无形资产与企业外购的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同。此外,随着科技领域技术迭代周期的变短,尤其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大量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根本不可能达到10年,这极大影响了科技企业对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
为此建议:
一是优化科技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建议将上市科技企业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调整为纳税人实际转让相关股权时,以进一步强化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作用和效果。
二是统一外购和自研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建议不再区分外购和自研软件,摊销年限都缩短为2年(含),以切实提高科技企业研发软件的积极性。
(报送单位: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关于促进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提案
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推进经贸合作、缓解贸易摩擦压力、加快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有效带动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主力军。纳入商务部统计范围的100多家境外经贸合作区中,有80多家是由我国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主要分布在俄罗斯、印度尼西亚、越南等30多个国家,共有各类企业4000多家,外籍员工20.7万人。为解决当前民营企业建设境外园区面临的资金、规划、协调、服务等方面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我们建议:
一是出台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帮助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稳渡过战略亏损期。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区企业需要投资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且要分享人口和产业集聚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大量投入和较长等待,战略亏损期较长。经验表明,境外经贸合作区净投入期一般为3-5年,经过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可能实现盈利。现阶段,我国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总体处于起步阶段,建议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对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集聚效应较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通过制度性安排,鼓励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为境外经贸合作区提供本土化金融服务,拓宽建区企业融资渠道。
二是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专业化水平。当前,大部分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都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开发建设,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和服务标准缺乏统一规划,难以为入驻企业提供高质量配套服务,招商运营工作也面临较大压力。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的专项规划,加强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布局,选择“一带一路”沿线等合作潜力较大的区域,有重点、有层次、有步骤地推动钢铁、有色、建材、装备、轻纺等行业富裕产能的对外转移。同时,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对合作区的选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提供专业指导,鼓励规划、建设、招商等环节的专业机构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三是优化提升双边协调机制,促进优惠政策落实。我国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多位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营商环境总体欠佳,政府管理能力不强,在招商引资阶段对我国企业的承诺常常难以兑现,而民营企业对东道国各部门的协调能力有限,影响自贸区建设。建议将部分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较好、战略地位重要的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纳入双边经贸合作框架,从两国政府层面确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改善民营企业和东道国政府在园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对等”问题,促使东道国政府按约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解决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境外园区的服务支撑。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和运营涉及法律、金融、税务、资讯、招商等多个领域。民营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通常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建议由全国工商联牵头成立民营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境外经贸合作区推介会等方式,为民营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撑。
(报送单位: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关于落实“3060目标”
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的提案
习近平主席多次在国际重大场合强调,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争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纳入“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之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能够实现建筑“净零排放”,对落实“3060目标”,推动低碳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广意义。
从国内看,为确保2030年实现碳达峰,每年需新增风电光伏装机75GW以上,其中光伏发电约占2/3,至少要达到50GW。BIPV直接将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是未来分布式光伏发电主流应用形式。据行业测算,截止2019年,我国既有居住及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800亿平方米,可安装光伏电池近30亿平方米,装机容量约400GW,潜在市场价值超10万亿元。我国每年建筑业竣工面积40亿平方米,如果实现5%的BIPV应用,每年可装机容量约20GW,市场规模超1000亿元。目前,我国BIPV产业规模尚不足50亿元,随着能源结构加速向低碳化转型,以及BIPV材料价格持续下降,未来BIPV产业存在巨大发展空间。
从国际看,世界主要国家近年来都制定了促进“零碳建筑”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如,欧盟建筑能效指令 (EPBD)要求成员国从2021年起所有新建建筑近零能耗;日本政府提出2030年所有新建建筑和住宅平均实现零能耗;美国一些地区政策则更加严格,宾夕法尼亚州2018年生效的净零能耗居住建筑相关条例要求,每平方英尺新建房屋必须安装2W光伏系统。
现阶段,BIPV作为新兴产业,发展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标准化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BIPV的技术规范,但针对BIPV的产品、设计、施工、建筑等方面的相关标准与规范仍不完善,对市场推广造成较大影响。二是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相关支持政策。现行的分布式光伏度电补贴政策(2020年底到期)和绿色建筑奖励政策均不是针对BIPV制定,难以满足投资回报需求。三是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需加快推进。分布式“隔墙售电”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缓慢,严重制约分布式光伏产业规模化发展。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BIPV应用新业态、新模式纳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加大对BIPV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新建筑规划或既有建筑改扩建过程中,进一步加大BIPV产品应用,对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分阶段设置一定的能源自给率比例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部门在征求BIPV相关企业建议的基础上,加快输出BIPV标准图集,完善BIPV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推动成立BIPV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BIPV光伏系统及设备规范、标准及体系,规范BIPV市场准入,明确并完善相关监管主体及职能,促进BIPV市场安全健康发展。
三是发布建筑节能路线图。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总体战略,发布建筑节能路线图,设置更高的建筑节能发展目标。配套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在公共建筑分阶段推广BIPV应用、在高耗能建筑鼓励推广BIPV应用,给予一定的光伏补贴及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四是给予差异化电价补贴和财税政策。对于新建或改造建筑使用BIPV产品,以5年为限,第一年补贴0.5元,每年退坡0.1元,直至5年后无补贴运行,同时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及报审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对全部实现BIPV的项目,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并降低利率水平,提高BIPV项目服务效率。
五是鼓励各地开展BIPV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各地方政府积极开展BIPV试点城市建设,重点在民生、工商业、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等领域发展光伏应用,加快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基础设施等城市要素融合发展,新建区域、新建建筑优先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带动相关产业优化升级。
(报送单位:全国工商联经济部、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宝申)
关于将甲醇燃料纳入国家能源体系
并规范其推广应用的提案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甲醇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也是目前液态燃料中能够实现规模化应用的唯一清洁能源。确立甲醇燃料的能源地位,发展甲醇经济,符合国家能源战略,有利于推动实现我国承诺的力争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愿景。
一、发展甲醇能源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是世界能源消费大国,自有能源结构为缺油、少气、富煤,原油对外依存度高达70%以上。发展和推广甲醇燃料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促进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
甲醇燃料与乙醇、氢能以及煤制油等替代燃料相比,具有原料来源广泛、资源充足、经济性能高、耗能低等优势;与传统燃油相比,更清洁环保,在技术性、经济性、高效性、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当前,我国甲醇生产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长远可以利用氢气和二氧化碳催化合成,实现碳中和。
二、将甲醇纳入我国能源体系,确立其产业地位的基本条件已具备
一是技术基本成熟。经过多年的研发突破、技术积累和产业化实践,甲醇作为燃料曾存在的技术动能、腐蚀性、毒性、经济性等障碍已根本解除,并实现产业化应用。
二是应用场景广阔。甲醇是优良的车用、船用清洁燃料,作为替代散煤的工业和民用清洁燃料,还广泛应用于锅炉与窑炉、餐饮、热水和取暖等诸多领域。
三是产业化条件已成熟。我国现已形成甲醇燃料技术、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等的完整管理系统,能够为甲醇燃料的产业化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管理支撑,并已形成了从制备、储运、供应到应用的全产业链。
截至2020年底,我国总计甲醇产能达10150万吨,有效产能9700万吨附近,占世界产量的60%以上。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甲醇生产国和消费国。
目前,我国在汽车、汽油、民用燃料、锅炉等领域的甲醇应用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无论是技术储备、生产装备,还是工程建设能力,完全具备全面推广应用的基础,具备开展国际合作的条件。规模化推广应用作为替代燃料的甲醇,可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创造甲醇燃料制备、存储、输配送、应用和后市场服务等新兴产业。
三、推广甲醇燃料需要政策支撑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甲醇作为燃料的应用属性未予确认,甲醇燃料也未列入国家新能源范围。将甲醇从化工品归属为燃料并进行大力推广,缺少有效的政策指导与支持,使得甲醇燃料的生产、销售以及加注站的审批建设等缺乏政策依据。目前,推广应用一直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没有政府财政支持。如,甲醇汽车试点和甲醇燃料的推广应用政策及扶持力度,远不及新能源电动车及乙醇燃料,使得推广应用作为清洁燃料的甲醇以实现降碳减排困难重重。
为促进甲醇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此建议:
一是将甲醇作为清洁燃料纳入国家能源体系。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性推广应用文件,明确甲醇燃料推广应用的全流程管理、负责部门,建立甲醇燃料应用的行业标准体系,制定系统完善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和规划,确保甲醇燃料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是尽快制定促进甲醇燃料及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加大支持甲醇燃料推广应用和研发的政策力度;增列重大国家科技专项,促进以甲醇为燃料的新能源系列技术和装备的开发、应用和创新,以确保我国甲醇燃料应用技术和产业的国际领先地位。
三是开展甲醇燃料在不同应用领域的示范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甲醇燃料示范应用区,以点带面,推动甲醇燃料产业蓬勃发展。
(报送单位:全国工商联研究室、石油业商会)
关于推动工商资本下乡
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提案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各部委也相继出台了很多配套政策,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工商资本下乡在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用地指标难以满足工商资本下乡需求。很多企业反映,当前建设用地指标供应不足,报建手续审批难,很多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启动,严重影响投资积极性。二是政府引导服务能力不足。工商资本下乡不仅依靠企业自身的投资眼光,还需要政府结合当地整体发展规划进行良性引导,达到效益最大化,实现双赢。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在工商资本下乡时缺乏对项目的充分调研,对工商资本引导协调不够,导致项目本身与政府乡村振兴规划难以融合,造成资源浪费。三是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相应政策资金支持不到位。一方面,下乡工商资本普遍是涉农项目,这些项目大多没有固定厂房等不动产,金融机构很难为其提供信用贷款支持,融资难是这些项目的普遍问题。另一方面,没有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产业走”。四是政策边界不明晰,“一刀切”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工商资本下乡后,由于政策调整,对原本允许的项目进行调整,使工商资本处于极大风险中。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项目配套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对符合政策投向的城市工商资本下乡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对项目质量的总体评估,对前期已进行大量资金投入的优质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协调解决土地流转相关问题,落实既有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先保障工商资本下乡重大项目所需非农建设用地,支持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后的节余指标可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支持通过拆旧复垦、新村建设、土地权属调整等进行土地综合整治,解决项目所需指标。建立完善包括农业设施用地在内的用地备案或审批制度,落实好有关政策。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二是创新金融服务。创新担保机制,通过融资增信试点、政银保融资、政策性金融支持等方式,支持城市工商资本下乡重点项目融资。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参股或政府新设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支持城市工商资本下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挂牌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等新险种试点,通过附加险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保额。鼓励引导金融企业参与城市工商资本下乡项目建设。
三是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公共设施配套,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网,为项目建设、投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对工商资本投资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协助推进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对接,强化人才引进和技术研发。开通工商资本下乡“绿色通道”,对注册登记、项目立项、用电用地等提供便利化服务,实行“一次办好”,确保城市工商资本投资项目顺利落地、顺利实施。
四是加强引导监管。地方政府对企业资质、经营项目、企业信用、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要严格把关,对准入项目要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土地用途监督和引导,防止工商资本利用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违规使用土地。
(报送单位:四川省工商联、江西省工商联、河北省工商联)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成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据工信部数据,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达130万辆,预计2021年产销达到180万辆,行业总体发展良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一方面,我国新能源汽车研发成本压力大,而有关补贴政策周期性较长,并且随着国家补贴政策逐步退坡,政策延续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支持政策衔接还不够充分,某些地方性政策因各种原因出台较为缓慢,对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产生一定影响。此外,一些新能源车企开始布局城市网约车、长短租等出行市场,但因疫情冲击,面对需满足“2年内运行2万公里”的规定(2019年3月25日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压力巨大。
二是政府推动和导向作用不强。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还处于技术成长阶段,政府在强化产业投资力度及发挥需求推动导向作用上仍需进一步加强,建议采用设立投资基金、政府采购等方式。
三是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2015年10月,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480万个充电桩,满足5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据行业数据,截止到2020年9月,各类充电桩已有142万个,与预计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未能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同时,建设充电桩因技术和盈利回报周期较长,部分地区企业参建积极性不高,导致建设不平衡,配套设施不足,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大制约。
四是新能源车路权政策不完善。2018年10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不少地方对新能源货车落实了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但是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使用通行便利政策还未出台。加之,部分地方存在保护政策,新能源汽车通行的路权矛盾逐渐出现,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推广。
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尽快制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延续到2022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和免征车购税两项政策再延续5年。针对2019年3月25号以后上公户新能源车辆,适当放宽《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对车企的考核条件,将原定2年的考核时限调整为2年零6个月或者将原定2万公里考核里程缩减到1万公里。
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导向作用。建议从国家层面成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鼓励地方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使用新能源汽车,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还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采购清单中,并将此作为地方的考核指标之一,以此扩大新能源汽车需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普及。
三是进一步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总体规划,对充电桩等公共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智能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独立的新能源汽车电价机制,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政策,减少消费者使用成本。
四是加快出台通行政策,确保新能源汽车享有平等路权。国家有关部委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统一的新能源汽车使用通行政策,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放开新能源车限行管控,让新能源汽车在全国各地享有平等路权,提升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报送单位:重庆市工商联)
关于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提案
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时代进步、科技发展,新就业形态在我国发展迅猛。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3月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显示,全国平台员工数为623万,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约7800万人,实现交易额达3万多亿元。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迅猛发展,从业人员持续增多,在劳动关系界定、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行业规范等制度建设方面面临诸多新问题。
一是“雇佣”劳动法律关系难界定。诸如网约车、外卖餐饮、共享住宿、共享医疗、家政服务、线上教育培训等新就业形态都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实现方式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其特点是打破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的模式,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形态,使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和适用此类劳动关系。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确认法律责任关系主体。
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处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劳动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平台运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加之青年群体和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缺乏长远打算,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且新就业形态以线下服务为主,诸如网约护工、家政服务等上门服务的劳动者,存在出现人身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三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现行劳动监管体系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模式,由于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法律地位不明确,且平台提供的劳务种类多、分布广,导致劳动部门监管难度大。近年来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信息安全、网络诈骗、网络“杀熟”、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时有出现。更有甚者,还发生过网约车司机见色起意、谋财害命的惨案。
另外,新就业形态处于探索和发展完善阶段,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国家层面立法尚缺,无法从根本上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可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对于创造就业岗位、优化服务业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稳就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建议:
一是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一是重新界定雇佣关系。明确政府和平台、劳动者、使用者在新就业形态中权利义务,使各方责权利清晰。二是要确保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建议通过倡导+强制方式处理:倡导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含有社保缴纳内容的协议,倡导劳动者在个人窗口自行缴纳社保;要求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发改委、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作为,支持平台就业者合理诉求,探索网络化集体协商模式,鼓励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督促平台建立内部对话机制。
三是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建立行业商(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双调解模式,积极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劳动者与平台及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四是补齐法律短板。一是制定《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二是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鼓励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提供一定社保补贴。三是总结新就业形态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为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做准备,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
(报送单位:武汉市工商联)
关于推进民营医院
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提案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役中,一大批民营企业捐款捐物、逆行开工,为一线提供紧缺战疫物资,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其中,民营医疗机构也展现出了新时代民营企业的责任担当。据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0日,全国共有643家民营医院参与抗疫一线工作,累计派遣260个医疗队、3991名医务人员,为战胜疫情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民营医院在这次抗疫中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社会舆情对此讨论较多。实际上,面对公立医院的全方位优势,民营医院大多走专科为主、错位发展的路子,且多集中在眼科、牙科、妇科等轻资产学科,很少有呼吸科,基本没有民营的传染病医院。而在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时,重中之重的急诊、重症学科,民营医院的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设备条件都难以与公立医院相比。更重要的是,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还没有把社会办医纳入,参与武汉抗疫的民营医院就出现过人员调配、经济补贴等方面不畅通、不及时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要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对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要加强组织引导、畅通渠道、鼓励支持。”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民营医院在全国医院占比65%,在现有基层医疗机构中占比53%,尽管综合实力无法和公立医院相比,但民营医院具有点多面广、贴近基层的优势。因此,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社会办医不应缺席。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社会办医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办医是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成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力量补充。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将社会办医纳入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从制度上明确民营医院在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时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强力量建设、组织指挥、情报共享、装备保障、规范使用等方面的对接,从工作运行体系上实现深度融合。
二是加强正向引导,制定社会办医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的激励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社会办医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及正向激励机制,对民营医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保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意外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制定公共卫生应急保障工作褒奖制度,对在应急保障工作表现突出的民营医院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提高民营医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升社会办医公共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建立民营医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保障数据库,根据需要,将具备相应实力、能力、符合要求的相关民营医院作为重要力量编入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预案,由政府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引导入库民营医院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队伍,政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综合保障能力,以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人员紧缺时,入库民营医院可以快速、成建制地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的效率和质量。
四是优化舆论导向,鼓励社会办医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不容置疑,但社会办医力量也不容忽视。目前,社会和政府部门对社会办医的不信任感仍然存在,特别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舆论对社会办医参与抗疫的误解和偏见值得我们深思。各级主流媒体要更加关注社会办医机构的发展,及时全面深入地宣传报道社会办医机构的先进事迹和贡献,为社会办医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引导。把社会办医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总结表彰统一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大盘子”考虑,一视同仁对待。
(报送单位:安徽省工商联)
关于加快商会立法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要求。
据统计,我国商会组织达10余万家。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商会具有会员众多、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是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服务会员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参与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商会,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会法来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改革发展。
在实践中,商会领域仍然存在注册登记难、发展布局不合理、职责定位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活力和作用不彰、退出机制不畅以及管理失范等问题,这些都与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商会法密切相关。调研了解到,各地党政部门、商会和民营企业普遍希望尽快制定商会法,对商会职能、组织结构、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对商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实现商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2015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也为开展商会立法奠定了基础。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7月26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商会条例》,成为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在商会立法的可操作性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综上,我们建议:将商会立法尽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尽早出台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法律。如一时难以出台,则以“商会条例”的形式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报送单位: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贵州省工商联)
2021年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目录
团体提案 (4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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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序号 |
题 目 |
报送单位 |
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交6件提案 |
1 |
关于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提案 |
全国政协委员景柱 |
2 |
关于持续优化税收政策执行,提升我国科技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经济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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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促进民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提案 |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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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加快探索新型土地供应模式,促进民营企业用地供给质量和效率再提升的提案 |
江西省 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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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提案 |
广东省 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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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积极发挥乌鲁木齐陆港区作用,大力建设智慧物流园区的提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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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绿色发展提交13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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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落实“3060目标”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经济部、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宝申 |
8 |
关于将甲醇纳入国家能源体系并规范其推广应用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石油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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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推广采用盐酸萃取法工艺,推进钛白产业绿色发展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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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推进环卫市场化改革,实现全国环卫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提案 |
全联环境 服务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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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 |
全联环境 服务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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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大力发展光热发电产业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新能源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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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解决快递行业包装物污染问题的提案 |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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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城市体检中增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标的提案 |
北京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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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区别对待有色铸造和黑色铸造的提案 |
宁波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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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生物质供热应设定单独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新能源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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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完善废钢税收政策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冶金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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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建立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的提案 |
全联农业 产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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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细化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医药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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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乡村振兴提交2件提案 |
20 |
关于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提案 |
四川省工商联 |
21 |
关于免征苹果等扶贫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提案 |
全联农业 产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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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纾困惠企提交5件提案 |
22 |
关于加强餐饮外卖平台反垄断监管协调降低佣金的提案 |
餐饮业委员会 |
23 |
关于落实差异化按轴收费政策,减轻物流企业负担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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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环保产业税收相关政策的提案 |
全联环境 服务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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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完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提案 |
全联城市 基础设施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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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推进零售药店“三证合一”改革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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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交13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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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提升二手车车况信息透明度,畅通二手车流通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
28 |
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珠宝市场法制化营商环境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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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构建商业办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体系的提案 |
全联房地产商会、广东省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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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尽快制定“生活美容机构可使用美容仪器规范”的提案 |
全联美容 化妆品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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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推动藏医药产业发展的提案 |
青海省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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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提案 |
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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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 |
全联并购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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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关于提升模具行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提案 |
宁波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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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提高对汽车后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将汽车后市场领域列入“十四五”规划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汽摩配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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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提案 |
重庆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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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推进海南医药产业更好发展的提案 |
海南省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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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关于加大海南文化产业扶持力度的提案 |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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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关于大力发展深海水下油气生产系统装备的提案 |
上海市 科技装备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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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提交4件提案 |
40 |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规划扩建老年活动场所的提案 |
江西省工商联 |
41 |
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提案 |
武汉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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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关于实行“新租约+土地年租制”破解城市有机更新障碍的提案 |
全联 房地产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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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关于推进民营医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提案 |
安徽省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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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题5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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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关于加快商会立法的提案 |
全国工商联 法律部、贵州省工商联 |
45 |
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册商标异议处理的提案 |
奇正藏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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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关于利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构建小麦种子行业公开透明诚信体系的提案 |
全联农业 产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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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关于发展市场化私募股权母基金的提案 |
知名企业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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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关于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的提案 |
海南省工商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