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献。其中特别提到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既对发挥商会协会(以下统称商会)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又为推进商会工作、深化商会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笔者谨就“深化商会改革以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谈几点体会。
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商会作用
深化商会改革、完善商会功能、发挥商会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商会和协会,还有工会、农村组织,各种社团,以及其他一系列非政府组织,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其全面实现过程中既必要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商会的作用尤其重要。究其原因,根本的一条就是,商会原本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中国曾是一个农耕大国,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因此,在那样一种环境和条件下,是无所谓商会及其作用的,这是由自然经济本质决定的。自然经济的一个本质特征是“为买而卖”,而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为卖而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了清末,我国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在广东等沿海地区。由企业主和商人组成商会,通过约定本行业所有会员必须遵循的营商规则,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凡有违反者,均要受到商会的及时告诫直至惩罚。到了民国时期,为适应商业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国民政府曾颁布实施过一个具有雏形特征的《商会法》。新中国成立后,受体制取向的影响,旧的《商会法》被同时废弃后,再未颁布新《商会法》。改革开放后,虽然市场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至今未能制定和颁布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会法。全国工商联曾于2012年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的建议和议案,但是,直到今天,我国仍然未能制定和颁布此法。
为弥补管理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与漏洞,2018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此《意见》未能对工商联所属商会之外的协会或商会提出管理和约束性要求。这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如何规范商会和充分发展商会的市场管理与企业组织和市场引导功能和作用,还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显然,这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是不相匹配的。早日制定科学的商会协会法,并由此来规范、引导、约束国内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企业法人主体)的市场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法治基础意义。加快商会立法,进行商会改革,完善商会功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商会是市场经济领域商人和企业法人的自律性组织。市场经济是多元、多层、多维、多向、多重、多彩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取决于市场环境和市场主体的选择,不可能千篇一律、千佛一面。在市场竞争和利益获取面前,多数企业会遵纪守法,但不排除另有些市场主体和企业可能的行为不轨与失范,包括不诚信、不遵纪、不守法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商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商会,进行同业自律而非他律性管理,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和规范等价交换原则、助力平等竞争,而且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效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商会作为市场经济领域商人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具有补充政府功能缺位的重要功能。商会是一种不同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完善市场管理、纠正政府失灵的功能。政府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具有排它性经济活动领域,政府干预过多,难免导致“政府失灵”。比如,政府直接规定企业工人和管理层工资水平的多少与高低,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实践结果却难免带来企业生产经营效率下降,甚至出现全面亏损的后果。同样,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对于无排他性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和消费,市场调节往往失灵。因此,为有效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就需要有一个能够对两者具有替代或补充功能的第三方市场组织,即非政府组织来承担相关调节和管理功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会就是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商会作为市场经济领域商人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其会员单位包括个人和企业具有直接协调、组织和管理的功能。这是商人和企业成为商会会员的一种客观要求,也是商会的特有组织管理功能与作用所在。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商会作用
《决定》共15章,其中第九章以“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为题,明确提出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的具体要求,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决定》提出的上述要求,既符合国家治理、民间治理、社团治理内在统一的客观要求,又是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内在联系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也是做好商协会改革、推动商会发展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当前,各级各类商会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的领导,尊重实践、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尊重发展。要把党的正确领导贯彻到商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否则,商会的改革就会失去方向,商会的工作就会出现偏差、甚至犯大错误。
第二,要在探索和践行商会所具有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之间有机联系与内在统一过程中,激活和提升商会特有的民主性、自治性和自律性,发挥商会在保护、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调查表明,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有些商会常常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和保守性以及自治、自律不足等问题,在理论认识上还常常发生忽左忽右等现象。如何在强化商会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内在统一的同时,进一步把商会的民主性、自治性和自律性发挥出来、提高上去,是健全和发挥商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会员的自律组织,商会不仅要对会员负责,支持和引导会员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要对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和规避会员中可能发生的不轨行为,提升会员的行为水平和质量。实践表明,我国现阶段,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仅仅靠党政管理部门是不够的,必须让各种形式的市场组织及其微观细胞都活跃起来,并由此切实做好自主、自管、自律。这是商会所具有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与其民主性、自治性、自律性实现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的最佳表现形态和目标要求。
第三,要把商会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与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商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度化、正常化、长期化。如果商会仅仅是一个“收费组织”,或者一个“贵族俱乐部”,或一个“炫富大舞台”,那么,这种商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建设来说,就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商会必须是自律的,必须是对市场负责、对消费负责、对需求负责、对国家未来负责的微型市场组织细胞。离开这一点,难免会削弱其存在价值。
第四,要依据发展实际搞好商会分类改革。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区城商会特点和发展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增强商会的自律和会员功能。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所要求的,也是各级各类商会必须做到和做好的,坚决避免出现改革方案与具体实践互不协调的“两张皮”现象。
第五,要在强化和提升商会所具有的“民主”“自治”“自律”功能特性过程中,进一步创新商会组织和管理,充分发展商会引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结合“六稳”要求,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当今世界,是一个传统发展方式迅速被新发展方式代替的时代,是一个传统生产要素迅速被新生产要素所补充的时代,是一个科技快速进步与企业全面转型高度契合的时代,也是一个各类市场组织和行为面临众多挑战的时代。《决定》首次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一论断,突出强调和表明了传统的生产三要素已经无法概括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要求,三要素已经拓展和升华为七要素。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互联网+”“区块链+”、IA以及智能产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企业、智能城市、智能社会,越来越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形态。这就要求我们的商会改革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新生产要素的存在及其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并由此着手进行不同以往的创新性改革与组织管理机制探索,使现代商会的辐射面更宽、辐射力更强、带动力更大、带动质更高。
当前,民营企业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除了大家熟悉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老问题外,企业家信心问题、企业发展与“六稳”的关系问题等等,再次提到了广大企业家和全社会的面前。2019年10月中旬以来,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座谈会,强调“六稳”、强调“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强调“高质量发展”。商会要把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要求与“确保经济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六稳”等要求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机而紧密地结合起来。
在思想和理论上,要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两个毫不动摇”的理解和认识,要按《决定》要求,促进和推动“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近40年改革开放和发展所以取得一系列成就,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快速发展带来了国民经济大繁荣和大发展。忽略甚至忽视这一点,不仅不符合我国发展实际,还会歪曲我国发展,甚至会进一步影响甚至妨碍我国未来发展。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才特别强调“两个毫不动摇”没有变,也不会变。不仅今天没有变、不会变,明天也不能变、不会变。对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制造错误理论、误导社会舆论、干扰经济发展的现象和行为,要有清醒认识并加以有效防范。商会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积极推动、全面清除反复出现的极“左”思潮和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大力鼓励和有效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努力践行制度自觉和“自己人”自觉。
在生产经营领域,要引导民营企业始终把发展和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在要位,把高质量管理和发展放在显位。要清醒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表现不仅仅是参与了多少社会捐助,而且是能否和是否真正把企业发展抓好、做好、搞好。如果企业发展做得不到位,搞得也不好,却要想方设法、靠借钱大搞所谓“公益”或“慈善”,不仅害己,同时也必然害民。这种行为不是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在损害甚至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显然,在这方面,商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收入分配领域,要引导企业在“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上下更大功夫。既要把效率放在前面,又要兼顾公平。一个企业不把效率放在前面,它就不是真正的企业。衡量一个企业的好与坏、优与劣,首要就是看它的生产经营效率,然后再看它是否兼顾了公平,特别是是否把提高一线劳动收入放在了突出位置并尽可能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这方面,需要商会做的工作同样不少。
在市场竞争领域,要引导企业做到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既认可企业追求当前,更鼓励企业注重长远。守法诚信是所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本。公平公正,是所有企业的市场参与交易行为之要。逐本求利,是企业之所以是市场主体的本质所在。既追求当前,求生存、谋发展,又注重长远,获取长期平均稳定收益,是一个企业高质量存在与谋求更好更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特征。商会在这方面要认真有效地做好引导、指导、咨询、帮助工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