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多方努力

2021年04月23日13:42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评论员何翠云)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据报道,数十亿条个人信息明码标价,网络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规模呈“指数级”增长。该新闻一经发布,也引发人们聚焦。
  据报道,哈工大(深圳)奇安信数据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川意透露,每年在暗网平台出售的各类泄露数据多达上万起,每年泄露的数据总量高达数十亿条,交易金额超10亿元人民币;这些信息包括政府机构公民信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各大电信运营商的机主以及互联网、快递、酒店、房地产、航空、医院、学校等各行各业的客户用户信息。据有关统计,金融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重灾区”。
  对于个人信息泄露数量爆炸式增长的现象,有关司法人士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利用的信息数量日益庞大,从过去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传统静态信息,增加了征信信息、定位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房屋产权信息等多方面多维度信息。据数据泄露监测平台显示,数据泄露事件影响人数已超过2亿。
  个人信息泄露,估计每个人都有体会,如刚买房装修电话就来了、家中有学生各种培训机构电话不断等,平时还可能会有各种贷款、保险、理财等推销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违规收集、不当处理、泄露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精准推广营销,常常让人感觉成了“透明人”,有的甚至利用个人泄露信息量身定做各种骗局。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人们各怀心机、各有所图、各有所用。据报道,很多电信网络骗局多与个人信息泄露在先有关。
  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治理,在享受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避免其导致的消极后果,这亟待多方发力。我们在强调大数据产业大力发展的同时,首先应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治理。妥善保护个人信息,需解决立法、监管、市场、行业自律以及用户网络隐私信息自我保护意识等多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将迎来二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26日至29日将在京举行,会上将审议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在内的多项议案。
  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于5月1日实施,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加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目前已成为共识。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受侵犯,证据收集取证难,投诉监督渠道缺乏。畅通个人信息保护投诉渠道与强化有效监督渠道是十分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话题,如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来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执行,德国为此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专员”。
  说到底,个人信息泄露的动力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那么如何来界定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价值如何来定义,是值得探讨的。有观点提出,个人信息应该与数据有所区别,但是这个区分的具体标准如何界定,哪些范畴属于个人信息,哪些范畴属于公共数据,应有详明准确的界定。还有个人信息一旦被当作数据来处理并产生经济价值时,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不是可以共享个人信息增值的份额,从信息数据产业长远发展来看,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个体在网络中是否应该享有基本的网络信息所有权,当前已有人在实践中探索这一问题,以期在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谈到个人信息泄露与保护,企业自律与民众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总体上来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或相关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处于弱势的个体信息保护必然需要加强,这不仅是个人隐私信息基本人身权利需要保护,而且个体的人身安全也需要保护,既应保护个体的信息隐私权,也应当保护个体人。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网络化发展,要走的路还很长,因此,还亟待多方努力。
 
(责任编辑 姜珊)